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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电影如果存在法律硬伤,票房再高,恐怕也难称得上是成功之作。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时下正在热映,有法官对片中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诸多细节提出质疑。比如:按照现行法律,“不可能存在李雪莲的离婚之诉”;李雪莲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起诉前夫秦玉河侵害名誉权即可。(见11月28日《法制日报》)
电影讲述村妇李雪莲发现自己与丈夫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且“丈夫”另与他人结婚,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法官根据双方确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李雪莲不服,并因前夫骂自己是“潘金莲”,到处告状,从镇到县,由市至省,再到首都,耗费十多年光阴。
影片之外的法律人士认为,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的离婚是假的属确认之诉,没法律依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证明不是“潘金莲”更不用那么多年上访。“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部由大作家刘震云编剧、大导演冯小刚执导的大片,竟出现如此大的法律硬伤,让人意外。尽管片方负责人表示“电影是电影,不是现实”,但将电影与现实完全割裂的解释难以服众。影视作品往往具有教化价值,可能会深远地影响现实,何况是现实题材的作品?电影存在法律硬伤,势必会对观众产生误导,也影响普法效果。
近年来,屡有影视剧被挑出法律瑕疵,如某剧出现我国刑法中从未规定的“诈骗公款罪”;某剧主人公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其公司碍于相关人员权势撤诉,涉罪主人公得以释放。对此,律师指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只有公诉机关检察院才能撤回起诉。
若仅仅是法律瑕疵也就罢了,而《我不是潘金莲》起诉“假离婚”都不成立,何来后面一系列情节?可见,为影视剧把好法律关很有必要,无论是对普法宣传,还是对提高影视剧质量都大有益处。
一方面,要在影视剧审查中严把法律关,现在审查影视剧时所把的法律关,是看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东西,并未对可能存在的法律知识错误进行审查。这一短板应尽快补齐。
另一方面,有必要提高影视编剧、导演等直接创作者的法律水平,学法懂法,不犯法律错误,不误导观众,或者至少要为影视作品聘请法律顾问,提前把握涉法情节。在此基础上,还可邀请专业律师在媒体上对热播影视剧“违法”情节予以解读,及时进行纠偏,以免以讹传讹。
一部电影如果存在法律硬伤,票房再高,恐怕也难称得上是成功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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