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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新一轮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行动几乎是统一动作,绝大多数的地方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而要实现这两个“同步”,就必须让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相对更快一些。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低收入群体的薪酬增加,其也产生连锁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各个不同阶层的工资水平“水涨船高”。所以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普惠广大劳动者的利好消息。但是,我们也应该警惕和制止一些地方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存在的猫腻现象。
其一,胡乱“扒皮”,七除八扣。最低标准工资,必须是实实在在发到职工手中的钱数。有的企业却拿最低标准工资当“唐僧肉”,乱咬乱啃,扒皮抽筋,到了职工的手里,就成了“残汤剩饭”。我有个亲戚在某商场当营业员,该企业执行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应发1300元,而单位却额外给每人下达了销售5000元购物卡的任务,完不成任务扣工资。我的这个亲戚是个农民工,人生地不熟,总是完不成任务,连续8个月月工资只拿六七百元,只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
其二,大兑其水,致最低工资标准假冒伪劣。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应是正儿八经的劳动报酬,至于加班费、防暑降温费以及福利费,都不应该计入其中。事实上,有些企业,不仅把各种非工资性的津贴、补贴都归入了最低标准工资,甚至还把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也作价算进了最低标准工资。如此一来,最低标准工资就成了“假冒伪劣”玩意儿。表面上看,职工拿到的钱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呢,剔除各种“水分”,远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
其三,欺骗忽悠,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一般只有经营严重困难、效益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才实行,正常的单位是不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但现实中,有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了“标准工资”,违背“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所有职工一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一成不变,多年一贯制。即使企业效益连年猛长,职工的薪酬也是死套最低工资标准。一旦职工表示不满,或者有关部门指出其问题,企业老板就摆出一副“理直气壮”的派头:“我们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违法呀!”这样的企业虽不违法,缺德却是明显的。到头来,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职工离心离德,甚至“用脚投票”,炒老板的“鱿鱼”。试问,人心涣散的企业还如何有什么好的前途?对于这种企业,必须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决不是“标准工资”,企业工资必须与单位效益、职工贡献挂钩,不仅可以超出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可以翻番,上不封顶。
要消除上述种种最低工资标准的猫腻现象,并非很难办到的事情。关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严肃执法;同时需要工会切实履职,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是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货真价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罚;二是对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标准工资”的,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时进行矫正纠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薪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