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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一公司组织职工外出拓展训练后,集体到洛阳栾川一景区游览时,有人落入水潭,另有职工下水施救而遇难。因洛阳当地有关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下水救人遇难的不是见义勇为。公司在去年8月15日,向许昌市人社局申请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公司向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见6月19日《河南工人日报》)
本来一件很简单的职工遇难工伤认定案件,却搞得如此复杂,从去年8月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到法院终审裁定人社局对死亡职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居然历时10个月。是什么原因让“简单”变得“复杂”?
即使不是专业人士,只要诸多类似工伤案例知道的多了,也知道虽然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拓展训练完成,但职工集体活动没有结束,依然属于企业组织的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职工伤亡,属于工伤。作为专业的工伤认定机构,为什么以“拓展训练闭营仪式已举行,拓展训练已结束”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笔者揣测,企业为死亡职工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是企业已为职工参保了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机构就要支付伤亡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工伤参保企业积极为遇难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保险机构面对要支付保险金时,就有点儿不“厚道”了。假使遇难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也许就不会“一波三折”,因为工伤者所有的待遇,都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不用支付一分钱。
工伤保险机构,一面要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多征收工伤保险费;一面捂紧钱袋子,严格工伤认定的程序。但工伤保险毕竟不是为了赢利的商业保险,要有大局观。这个大局就是分担职工事故造成的企业风险,及时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工伤保险机构都是政府操办的,就是为了大局会更公正些。可惜,在经济利益面前,常常令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本来为救落水工友而遇难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更简单,只要认定是“见义勇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视同工伤。可惜1998年出台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可见下水救人不算“见义勇为”。2012年甘肃小伙儿在洛阳救出两个溺水女孩而自己遇难,却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当时引起人们一致的不满,相关方面回应,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遗憾的是,至今依然如故。就全国来说,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尽相同,国家缺少制定一个统一的“见义勇为”标准的底线。不要小视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至少对于职工来说,多了一层“舍己为人”的保障。
一起本来简单的工伤认定,却变得那么复杂,是因为经济原因让简单变复杂了,是由于法规的不完善令简单变得复杂了。而一个简单变复杂的过程,实际上都是一个内耗的过程。一起从申请工伤认定到二审法院裁定人社局重新工伤认定案件,耗时10个月,涉及企业、政府部门,两个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物力和人力。改革需要有防治“简单”变“复杂”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