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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美好设计咋样才能变成美好现实
//www.workercn.cn2014-07-03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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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实施整整3年了,《社会保险法》面世之初,人们公认,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中先行支付是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保护,让没有参保的职工工伤后,不会因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而得不到工伤待遇权益的落实。然而,美好的设计不等于会成为美好的现实。

  据中工网北京6月30日电,“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经过3年的司法实践,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遍有效的落实。目前全国仅有18个省份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这18个省份发生的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行为,也都属于“特事特办”,并不能说真正形成了制度。

  自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确鲜见各地社保局主动同意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倒是常见工伤职工向法院起诉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赔偿的报道。最著名的是“先行支付国内第一判:乌鲁木齐一法院判决社保局向未参保职工支付工伤赔偿”,此案从2012年年初一审法院开庭到7月作出工伤职工胜诉的判决,再到2013年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工伤职工胜诉,历时1年有余。而除了新疆,还有湖南、广东等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第一案,均以劳动者胜诉。可也有不少法院驳回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请求。事情闹上法庭解决,说明没几家工伤社保机构愿意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法律设计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难以落地,原因太多了。当初设计这个法律条款时,恐怕首先考虑的是工伤保险盈余可以承担工伤先行支付,但对各工伤统筹区保险机构“捍卫”各自利益的力度估计不大。各工伤保险机构知道向用人单位追讨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会很难,最严厉的手段只是划走用人单位银行账号里的钱,但用人单位公开的银行账号里没钱怎么办?因此,各社保机构均以没有执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细则为由,拒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

  实际上,工伤保险机构能不能承担得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存在争论。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通报显示,我国2013年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72%.人所共知,尘肺病不可逆转,治疗花费巨大,而且,职业病高发群体,多是中小民营企业没参保的职工。过去的经验表明,当很多患尘肺病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所工作过的企业已不存在了,如果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话,恐怕工伤保险基金也会入不敷出。2013年10月甘肃一尘肺病农民工起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请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3万多元,今年年初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对于工伤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如果不能向用人单位追偿的话,难免也会让守法的参保用人单位犯嘀咕:放在一个池子里的工伤保险费,为了起到互助作用,可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不能清偿,工伤保险基金可能就会有缺口,万一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此不能及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就是对守法的用人单位不公。

  当法律对保护劳动者权益作出很好的设计时,还要解决好各方的利益问题,否则顶层很好的设计,在下面各种利益集团的碰撞中难以落地。对于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不仅需要有让各保险统筹区工伤保险机构可操作的细则,还需要设计出更具体、多样化和强有力的追偿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手段,在保护好劳动者的同时,不至于让社保机构遭受过大的损失,以便于美好的设计真能变成现实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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