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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鞋厂由于变更企业法人以及公司名称,员工担心社保等自身权益得不到保证,于5月26日停工要求集体协商,后在工会的号召下,员工6月4日复工。但由于企业管理方对工人挑衅,又引发了员工的集体停工。企业以员工参与停工、旷工等理由前后4次解雇员工。企业工会表示坚决反对,并得到上级工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但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共解除了7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见7月7日《河南工人日报》转载《南方工报》报道)
报道没有对鞋厂点名道姓,好在网络让世界变小了,有个网帖称,5月26日员工罢工的鞋厂为深圳哥士比鞋业,企业工会将工人骨干补选为工会委员和工会副主席。员工停工的起因是哥士比现任老板以政府要求工厂转型为借口,更改厂名、法人代表,转移资金,私吞原总厂下发的在职员工“长期服务补偿金”,甚至员工每月的工资、社保、医保不能按时到账。罢工第二天企业工会就代表员工发出谈判邀约,资方一直不回应。虽然政府有关方面开始不支持员工停工行为,曾令企业不能解雇一名员工,可企业还是我行我素。
面对这样的劳资纠纷,工会显得有些尴尬,虽然努力去维护职工的权益,却显得苍白无力。
在相当长的公有企业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劳资纠纷,但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资博弈。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发祥地,又是后来发生劳资纠纷最多最激烈的地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有几家兄弟省份的总工会交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当时广东省工会的同志对河南工会的同志讲,内地的经济体制改革落后于广东,还有企业民主管理,但在广东的外资企业谈民主管理了,已出现了职工罢工事件,如果政府不出面干预,职工的诉求基本上能实现,但现行法律没有给工人罢工权。沿海广东的今天就是内陆河南的明天,假如处理劳资纠纷对职工保护的规范缺失,工人会对政府和工会发生信赖危机。
当中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也加强了劳动法律的建设健全,希望以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法制治理劳动领域的纠纷。但法律发展缺少对劳资共享发展成果的规范,所以为了避免劳动者以激烈的方式表达诉求,政府和工会强调要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不少地方还对集体协商进行立法。可如果资方拒绝劳动者提出的集体谈判,法律也没有对企业强力的制约。所以就有了劳动者采取在法律规定权益之外的停工方式,去要求资方与劳方协商。而资方则可以“依法”打击不合法表达诉求的职工代表。这不仅给人民政府出了个难题,也让职工群众的组织工会尴尬万分。
当然,劳动者群体诉求未必都是合理的,但资方不回应劳动者的诉求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已赋予了职工集体协商谈判权。只是职工的这种权利不能落实时,法律没有规定职工有强力让权利落实的权利。而集体协商的事项,通常不是企业侵害劳动者个体刚性权益,不在法律强力调整的范畴。因此,劳动者只好自发地采取激烈的“抗议”手段了,而面对弱势群众的集体“停工”,社会舆论和民众的同情,总是站在劳动者一方。
劳动法制健全,需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劳资博弈行为,对于因资方原因迫使劳方采取表达诉求的行为,法制建设需要建立法律新规范,以有利于劳资双方博弈的有序化与集体协商谈判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