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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3-2014)》中指出,很多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劳动者被辞的原因都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庭审时,有些劳动者甚至提出没见过单位规章。实际中,确实有不少单位不公示规章制度,通过这些“神秘”的企业规定,辞退劳动者。(7月23日《北京日报》)
单位以从未公开过的制度来处罚员工,甚至以此来辞退员工,这种做法自然不合时宜。不公开的制度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是现代社会的通例,大到宪法、法律的制订,小到一般行政规章、企业纪律的制订,都适用这个原则。实践中,无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都以公开的法律制度为依据,毕竟现代社会不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蒙昧时代,社会管理需要制度要合乎民意,企业管理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等原则。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合乎法律,而不公开,则无从判定其合法性,更无从接受职工的民意检测,体现平等协商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合法+民主协商+公示”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必要条件。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还要体现程序是否完备。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无疑就是程序不完备的体现,用这样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自然不合法。
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一些企业管理者“言出法随”,管理太过随意性,一言不同或一事不谐,就想处罚员工,甚至要辞退员工。近来北京有企业高管因为员工在微博里抱怨了几句,在没有弄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要解雇员工。虽然法律事后为劳动者撑了腰,但一些企业管理者的情绪化管理,仍然令人印象深刻。
二是一些企业想“甩包袱”解雇员工,在找不到理由的情况下,随意编造规章制度,或者临时扩大解释企业规章。这种随意解释或临时搬出的“规章制度”,无疑不合乎规章制度事前公示这一原则,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其用人自主权,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以神秘规章处罚员工的做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宣传,让劳动者了解法律,能够适时地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让以神秘规章来糊弄劳动者的做法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