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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撤销监护权、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行政诉讼等8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首次公布的欠薪入罪案例。据了解,这两起欠薪入罪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分别拖欠工人工资29万余元和11万余元,并隐匿个人行踪,在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时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两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数万元。(7月24日《人民法院报》)
2011年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2013年又出台司法解释,比如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等。
然而,各地处罚恶意欠薪的案例,却不够多,更少有“老赖”被判刑。究其原因就在于,基层执法人员总说,不好界定,取证难,对恶意欠薪的界定尚存在一些顾虑和争论。比如媒体报道的“人保部门抱怨自己没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抱怨说立案门槛高、条件苛刻,法官也抱怨层层转包导致欠薪主体不好确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难以认定”。
其结果,恶意拖欠不断发生,受到刑罚的却非常少。比如,北京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占到法院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不乏老板卷款而逃的恶性案件,北京各级法院两年来,“恶意欠薪罪”居然是零立案。另据调查显示,22.5%的工人工资要在工程结束时才能结算,40.2%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法律精神成为书面条文,不但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还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最高院首次公布欠薪入罪落地,意义非常积极。其一,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解释都出台了,条款非常详细,各种执法就要打破顾虑,认真落实,不能懈怠和推卸责任。无论如何,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些恶意拖欠者遭到举报后,还拒不支付,拒不接受调解,这分明就是不折不扣的恶意和“无赖”,理应从重从严处罚。正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只要把农民工的问题看清、看大、看重,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才是对劳动权益的最好尊重和维护。
其二,已经明晰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范本。如果说,此前恶意欠薪入罪的“司法解释”,仍未能有效界定恶意拖欠罪,基层执法者多有疑虑和争议等,今天,最高法首次公布的判案,则清晰指出了其要件: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基层法院判例依此要件为准,就能大胆判案,让恶意欠薪入罪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创造更多劳动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