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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到了高温津贴?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检查用工企业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7月27日《郑州日报》)
事实上,在郑州、河南乃至全国很多地方,劳动监察、工会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每年都会对包括部分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用工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它们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高温津贴。这体现的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关怀和保障,其背后的为民情怀值得肯定。
但我们也注意到,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很多时候都还限于高温补贴上。而这与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家规定的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也还有很大出入。
一方面,一到夏季酷暑天气,高达40℃以上的天气,尤其是室外,很多时候并不鲜见,比如说郑州的建筑工地上,温度可能更高。一些户外劳动者,根本无法在这些时段到工地干活,如果强行到工地干活,那将不是高温津贴的问题,很可能是关系到工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问题,这时候需要的是暂时停工、放假或相应的其它措施。
另一方面,国家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比如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发高温津贴只是一小方面,更关键更具有强制意味的基础权利,应该是合理调整、安排劳动时间、适当停止休息但不得扣工资等。与有限的高温津贴相比,劳动者的这些高温权益才是更关键和重要的。
但遗憾的是,实际中,这些必要的措施或者说劳动者应享有的高温权利,也和高温津贴一样,很多时候被变异执行,并没有效落实在具体的执行中。比如超高温下该停工放假的,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高温下安排放假休息的,却克扣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
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变化,社会越来越重视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因此,当地方职能部门实施高温防暑降温规定督查的时候,用工方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固然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但同时也不能让其它更直接关乎劳动者劳动安全、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被忽略和漠视,造成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权益丢了西瓜仅得芝麻。当然,要从根本上更有力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还要亟需对包括保障制度在内的措施和规定“更新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