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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岁的农民工闫丙魁,2004年在太原市小店区一家未获得生产许可的私营轧钢厂打工,干活中被钢条烫断足筋,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追讨赔偿的过程。这10年间,他前5年打了7场官司,后5年面对的是“法律白条”——精疲力竭的闫丙魁告诉记者:“伤残赔偿官司胜诉5年了,可15万元的赔偿款只拿到了2100元。”因为那家使他受伤的私营小厂早已人去楼空,法院想执行也已找不到对象了。(7月26日《工人日报》)
当初,老闫受伤后,医院建议进行二期手术,但老板不同意支付治疗费,老闫只好打官司。法院一审判决须在二期手术发生后另行起诉。此时的闫丙魁因病已负债累累,根本没钱做二期手术,直到5年后他才打赢官司。然而,企业已没了踪影。由于没钱治疗,导致他左踝关节畸形,造成六级伤残。
法学界人士指出:由于未做手术治疗费用无从确定,没有判决依据,法院当然无法支持,尽管闫丙魁不服,但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妥。他为此打了五年官司并不能归责于法院。但另一方面,广大农民工因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一旦意外受伤特别是遇到重大伤害,又确实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雇主有为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的义务,并应对他们在雇佣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负责。那么,在雇主不支付、法院又无法判决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了吗?如何才能解决这种务工人员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雇主又不支付的矛盾呢?
对这种情况,并非没有法律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情形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换句话说,当年一审法院判决时,导致老闫受伤的企业还存在,法官只要稍微主动积极一点,估量到老闫的困窘实况,要求企业先行支付治疗费,就可以让老闫早点进行二期手术,老闫的伤残悲剧也就可以避免了。但法院在“不作为”中将治疗的时机白白耽误了,由此酿成老闫的终身遗憾。
根据报道,在闫丙魁漫长的上诉路上,遇到了好心的律师,免费为其打官司,也争取到了政府的法律援助,政府先后资助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但10年的维权路,对伤痕累累的农民工家庭来说,太漫长了,压力太大了,足可以将一个家庭压垮。
闫丙魁夫维权的经历充满了悲剧色彩。10年的挣扎,法律却不能最终给予他公平正义,农民工面对权益伤害,如何将他们的维权成本降到最低?
有人说,社会对劳权关系的持续关注,已经成为谋求社会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表达,也是政治家悲悯情怀的最直接体现。但我们知道,在农民工权益屡受侵害且维权成本高居不下、维权之路依然坎坷的背景下,仅有表达和悲悯是不够的。因此,破解困扰劳动者维权难的种种问题,这才是最根本的、最紧要的。
应该说,老闫的维权悲剧让人唏嘘,但他绝不是个案。维权成本过高、手续繁琐等难题依然像一座座大山一样横亘在劳动者面前。面对维权路上的“重重关隘”,维权职能部门不能仅仅是同情叹息,而应该积极出击,有所作为。
西谚云:正义只有以受损者可接受的方式及时予以体现,才能称之为正义。对于维权中反复出现的“正义白条”,人们应当理解为玷污正义的“耻辱”。我们要知耻而后勇,祛除怯懦和冷漠,将正义的阳光及时撒播到受损害者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