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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职工带薪休假难,难在哪儿
//www.workercn.cn2014-08-1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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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已实施,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据新闻记者调查,农民工却难以享有年休假,一是怕休假后被企业辞退,二是不知道有年休假,三是企业不实行年休假制度。记者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没有刚性规定,企业不会主动让步”。(见8月11日《河南工人日报》)

  记者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未必靠谱。对于带薪年休假的行政法规,平心而论很有刚性。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对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未休假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职工工资,除非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这个对企业的刚性规定,可以说是无以复加了。所以说,企业对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让步,不是国家没有刚性规定,而是其他原因。

  法律允许人们放弃法定的权利,只有义务不能放弃。当职工放弃权利的时候,企业自然也不用履行义务。只是职工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未必都是自愿的,而是怕因休了年休假后被企业辞退。这说明职工放弃权利是由于缺少保障职工不放弃权利的制度。笔者见到过一家公司,曾从不提倡职工休带薪年假,谁休假年终奖肯定没有。开始只是职工背后发牢骚,但后来有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这些职工打官司讨要未休年假的300%的工资,虽然受仲裁时效所限只能要一年的,但也让企业吃了“苦头”,因这种“带头”作用,让在岗职工也有人敢讨要未休年假的300%的工资了,使企业不得不开始要求职工休年假。事实上,职工权利的落实,很多时候需要劳动者起来抗争。

  然而,职工个体对权利的主张,面对企业强大的管理权,必然会有后顾之忧。这说明职工缺少了组织力量,多半会噤若寒蝉不敢主张权利;也可能是职工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工会,而工会缺少代职工主张权利的声音。如果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集体协商有带薪休年假的内容,并形成了约定,当职工不能休年假时,也是对签约一方工会的侵权了,工会完全可以代职工向劳动监察举报。问题在于工会没有尽职尽责时,会助长企业“不会让步”的惯性。

  当然,有的劳动者真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个体户的雇工依法应有带薪年假,因为个体户是所雇工人的“用人单位”。而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跟着承包工程的工头干活,没人会认为包工头是“用人单位”,包工头有法定义务给不休年假的农民工发300%的工资吗?而有资质的发包方,不是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不会直接给农民工发工资。如家庭雇用的保姆,从法理讲不会有带薪年休假。只有保姆成为家政公司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员,在法理上才有了带薪年休假的可能。外包的环卫保洁,保洁公司雇用的只有劳务协议的环卫工人,也不能拥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说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并不涵盖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利存在一定缺陷,对雇佣关系的劳动者缺少权利规定,或者说对雇佣关系所形成的用工形式缺少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毋庸置疑,有相当多的职工所在企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这需要职工组织起来敢于主张合法权利,需要有坚实的保障职工主张权利的制度,需要劳动监察主动检查用人单位用工状况,还需要法律完善对劳动用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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