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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与司法局、人社局、法院建立“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大调解平台“一站式”化解劳动争议,取得很好的效果。“四合一”的大调解格局,使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有效对接,把大量的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浓缩化、简易化、平民化,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加快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速度,也防止了许多小的劳动争议发展成大的矛盾。(见8月13日《工人日报》)
劳动争议调解,是多年来工会力推的一种维护职工权益的方式。调解的好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能以温和的方式化解,降低职工的维权成本,尤其是大大节省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虽然在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规定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任何案件受理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最长不得超过60天(实际上有的复杂案件可能一年都难做出裁决)。而在2008年之前,法院已做出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10元钱立案费规定。但没有结案时间规定。所以,维权时间成本对劳动者来说实在太大。而工会积极调解劳动争议,建立与政府劳动部门、司法和法院的联动机制至关重要。因为联动机制使工会的调解更及时、更具有权威性,也更易于调解成功。
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以相互妥协化解纠纷,是解决民事纠纷,避免累讼的法宝。只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做出让步应是自愿。而劳动争议双方只有名义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最终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更可能是劳动者一方不得不做出让步。而且有些劳动争议调解,是由于劳动执法的软弱所致,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本来这是劳动监察应查处并及时处理的案件,大可不必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争议。由此可见,劳动执法不严,也是劳动争议增多的原因。怎样在调解劳动争议中使劳动者少放弃些合法权益,成为工会调解劳动争议的难题。
因此说,工会建立多方联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至关重要,可工会的调解人员为职工服务的心态、业务素质,以及善于为劳动者争取利益的才智,也是让职工对调解协议是否满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查看一下网上工会调解成功的案例,最多的是让工伤农民工拿到赔偿,只说得到赔偿款项的数额,却不说工伤农民工的伤残等级。这是因为多半工伤农民工并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都有困难,他们维权的方式多是上访告状,而企业置之不理。在有的工伤赔偿调解中,甚至工伤农民工只能拿到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1/4款项,也会在调解人员的劝说下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不过,笔者也看到河南有个县级市的工会维权中心,为一个讨要工伤赔偿一年多无果的5级伤残农民工,进行工伤赔偿争议调解,不仅让他得到法定的一次性赔偿33万元,还使雇用他的用人单位另外拿出7万元的“同情款”。工会调解这起案件的诀窍,就是调解人员不仅与雇用工伤农民工的工程队老板依法协商,而且直接和承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国有大企业联系。发包方国有企业支持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做法,警告分包工程的老板,不处理好工会的工伤赔偿调解,他的工程款和今后的业务联系都会受影响。当然,工会调解有理有法有据,让工伤农民工也认识到,讨要工伤赔偿,不能听信某些律师的推算而“狮子大开口”。
劳动争议调解,要建立联动机制,同时也需要工会调解人员具有为职工服务的心态,多些聪明才智,争取让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不再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