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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基层走访时了解到,有的传统制造业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其一,劳动合同。企业在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仅有工人签字,没有企业方的签字或盖章,且企业留一份,工人并没拿到合同文本,违反《劳动合同法》“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等规定;企业《劳动合同书》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只字未提,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
其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某企业工人在高温室内每天上班8-10小时,一月只休息一天,劳动节、端午节等均无放假。而《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工人加班,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如何杜绝此类现象?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工人提升维权意识,这些已是老生常谈。倒是某企业办公人员的回复,值得玩味。该办公人员在面对质疑时说:“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我们这一带同行业的民营企业都这样。”
“都这样”,折射出相当一部分民企的集体记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民营企业家凭借一股闯劲,利用人工成本优势,发展粗放型劳动密集型产业,挖到第一桶金。他们的信条是,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增加产量;而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正好为企业增加劳动投入创造了便利。对过往的成功经验,部分民营企业家有着某种骄傲和眷恋,他们甚至为旧有发展模式构筑起心理故垒,以为故垒可遮风挡雨,不愿走出这座故垒。
现在,违法用工以降低人工成本的现象依旧存在。实际上,这是民企旧有发展思路的扭曲性延伸,是民企被旧有发展模式“套牢”的极端化表现。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进入卖方市场,各地普现“用工荒”,劳动力价格逐步走高,包括民企在内的众多企业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以尽可能少的钱让工人干尽可能多的活,可暂时缓解人工成本压力。
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的市场逐步成熟,秩序基本建立,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违法用工,不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终将让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一无所获。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市场同样起决定性作用。在“用工荒”大环境中,工人有了更多选择权。违法用工、不爱惜员工的企业,不可能赢得市场青睐。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速,国企、外企将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而一向以“灵活性”优势著称的民企,更不能故步自封。当前,社会愈加倡导给企业“松绑”放权,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笔者以为,民企也应自我“松绑”、自我“解套”,尽快走出心理故垒,开拓发展思路。
企业不规范,不可能做大做强,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成为当务之急,而这就包括建立一套规范的企业用工制度。一些民企与其采用粗暴的、违法的方式压低用工成本,不如趁现在转型还来得及,转型成本还不是太高,及早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高品牌附加值、丰富营销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等方式,为未来发展新空间“松绑”“解套”。 (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