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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0日,安徽滁州女职工曹志梅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去世,公司认为与她签订的是《加工协议》,她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对她不存在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曹志梅的亲属认为她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县仲裁委以《加工协议》为事实依据,裁决伤亡女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成立。曹志梅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加工协议》中关于加工内容并不明确,反而类似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独立性的劳动,公司给曹志梅安排的工作内容,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曹志梅与被告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见9月16日《河南工人日报》)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某门店一女职工患病治疗期间,肯德基公司向她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女职工认为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等。仲裁委驳回她的所有请求。女职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撤销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病假工资。(见9月15日《河南工人日报》)
两个案例有个共同点,职工的仲裁请求,均被仲裁委驳回;诉讼到法院,才得以“翻盘”。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机制为一裁两审制,仲裁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本意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纠纷,特别是让劳动者节省依法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间越长成本越高。由于很多劳动法律的解释和行政法规,就出自于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劳动行政部门较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辨别劳动纠纷的是非更容易些。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法院较少审理劳动争议案,即便审理也多是以仲裁委的意见为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用工形式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日益增多,虽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款也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正是劳动关系变得特别复杂,用工单位便以种种方式去“规避”本应是明明白白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劳动争议审理的专业化就显得很重要,而政府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缺少法律专业人士的缺陷却显露出来。
人所共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具体的工作人员都具公务员身份。仲裁委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案的仲裁员,通常也是由公务员身份的人担任。因为公务员的待遇是和职务晋升挂钩,“仲裁庭”如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个市的仲裁委一位首席仲裁员是市总工会的干部,多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谙熟劳动法律法规,但后来他成长为市总的领导,不再担任临时仲裁员了。法院法官则不同,法官可以当一辈子法官,待遇也会提升。所以法官有更多的时间钻研劳动法律和法规,探讨实践与法理的关系,对于日趋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依据的法条准绳,可能会更准确。
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反倒拖延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加大了争议当事人维权的成本。
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机制,是否从节约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作些改革,允许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