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青:“过劳死”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漠
//www.workercn.cn2014-09-23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分享到: | 更多 |
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有哪些模糊地带?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
专家所言不虚,争议确实存在。但这里的争议,并不是人们各执一词,而是人们普遍不认同现行工伤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说,这是一场有关情理与法理的争议。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残酷、残忍的。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且举两例: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编辑:曹茂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