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基于人民自身的愿望历史地建立的,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两者并不矛盾。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行集中部署。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在举国上下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创造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既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的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始终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独特优势特别是政治、组织和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障碍,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