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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宪法宣誓,更要依宪行事
杨维汉 邹伟
//www.workercn.cn2014-12-0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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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很多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庄严宣誓,彰显了依宪执政的国家意志。然而,公职人员大声宣誓之后,更要注意对宪法精神的皈依,在使用权力时真正做到依宪行事。

  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现行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在文本中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折射出“国家机构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的权利”这一深刻要旨。宪法是国家机构产生的合法性来源,国家机构也必然要受宪法的规制,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与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向宪法宣誓、懂得宪法,也要了解体现宪法精神的基本法律,才能依宪依法办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其实公民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体现,比如《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掌握宪法和法律是避免野蛮拆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漠视公民基本权利发生的基础,也能让“谈法治时滔滔不绝、作决策时权力滔滔”的官员少一些。

  以宪法的精神为遵循,要求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脑子里时刻绷紧“公民权利”这根弦,谨慎行使手中职权,严格遵守正当程序。拆迁时,政府是否依法建立起与群众充分协商的沟通机制,是否按照相应法定程序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应有补偿;城市管理者考虑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时,也要想到是否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前、法官在作出人命关天的判决前,应当认真检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否在案件中得到真正落实。

  毋庸讳言,依宪依法办事,也许会让国家公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犯难。走程序往往耗费时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还不一定能达到官员心目中的效果。如果上司的文件、指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那就更加麻烦。因此,除了向宪法宣誓之外,还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让宪法在实践中真正管用。一切违犯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对于出台这些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依宪依法办事的具体措施,人们拭目以待。

  一年中,国家宪法日只有短短一天。要让宪法“热”起来、立起来,树立它应有的权威,没有对宪法条文深切的认知,没有对宪法精神切实的把握是不行的。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应牢固树立宪法观念,把宪法原则真正落实,从而让宪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权利,宪法就一定不会只“热”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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