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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价“十连跌”之际,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却迎来“两连涨”:继11月29日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12月13日起再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汽油每升提高0.28元,柴油每升提高0.16元。对于此番涨税动作,官方和民间存在多种解释和猜测。
观点A:要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油价却因消费税两次上调而与国际油价“脱轨”。尽管有关方面称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意在促进节能减排,但网民的质疑声可谓不绝于耳。上调消费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费,此举究竟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恐怕都是公说婆说的问题。
有关部门短期内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给人的感觉是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尽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民众意见。同样众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关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显然,这一税率相当于政府与民众达成的“协议”,政府不应单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众意见。
平心而论,包括成品油消费税在内,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确定。
观点B:别对公众利益“依法伤害”
汽车消费只是我国能源消费中的冰山一角,其他更多生产领域的能源消费结构,也可能随着成品油价格的暴跌,而出现不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改变。针对这种变化,以提高消费税的方式部分对冲成品油价格的波动,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能源消费结构和预期。
而从更长的时段分析,我国整体能源消费结构中,始终存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偏重和依赖。这种不尽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既不利于节能减排的发展趋势,未来油气价格出现上行波动时,我国经济发展也将面对更大隐患。为此,借助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窗口期”实现能源结构的调整,也有一定的道理。
按照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但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事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并将直接影响公众日常生活。因此,财政、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拥有依法调整消费税的权力,却更有向公众充分解释税率调整的目的、意义,及合法性、合理性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征税乃政府的法定权力,面对政府在合法范围内作出的任何税收政策调整,公众都能接受,但越是这样,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时越要慎之又慎,避免对公众利益的“依法伤害”。
微声音
纵然说消费税改革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势在必行。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无论油价涨跌与否,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提高的趋势。但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却是未免有些“突然”和缺乏“税收法定”原则,自然要引发“热议”。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乃至改革其它消费税,即便是势在必行,也都应做到立法先行。这是“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百姓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