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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从南通到南京打工多年的小伙周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大型企业应聘,该企业提出了一个要求,让他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周某赶回南通,在派出所开证明却遭到拒绝,因为在公安内网上,周某被登记为一起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时至今天,这条信息仍然存在,但实际上,当时就因为证据不足,周某被释放了。周某因为开不到证明,失去了一次应聘的机会。
周某已解除取保候审,其嫌疑身份仍挂公安内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单就某大型企业要求周某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事,有必要说道说道。
目前来说,要求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从原来的一些党政机关,到现在的一些比较大的企业,甚至某些快捷酒店、超市等也紧紧跟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滥用,非劳动者之幸,非和谐社会之幸。
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涉嫌就业歧视。“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适用于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殊职业。而这家大型企业,倘若无特殊劳动岗位,也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很明显是在刁难求职者,涉嫌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社会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环境,而某些企业对求职者设置录用门槛,有违法律法规。
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在逃避社会责任。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安全,要求求职者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实际上是要求公安机关为证明人进行担保,有推责之嫌。同时,就算刑满释放人员或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有求职谋生的权利。“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滥用,不仅增加了求职者的求职成本,也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堵死了失足者重新做人的道路,最终受害的仍是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
另外,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也说明企业没有向社会展示良好的企业文化,太计较员工的过去,缺乏对员工最起码的尊重与信任。
其实,企业要考察员工的品行,应通过员工试用期内的具体表现去评判,而不应先查看“无罪记录证明”。周某没有应聘成功某大型企业,也不要有什么遗憾,因为将“无罪记录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企业,有什么好羡慕和留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