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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法制日报》一篇题为《劳动维权考法律也考人心》的报道,指出在“相对于劳动者的稀里糊涂,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对劳动争议的后果是心知肚明的”,法官认为,培育有社会责任感、有人文情怀、自觉依法经营的企业良心,是减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劳动者维权要依靠法治,因为法治让人们的行为规范化,易于判明是非。但法治建设又离不开人心的正义,假如用人单位“歪心眼儿”,反倒会利用比劳动者更熟悉诉讼程序,给对法定权益懵懂的劳动者“上套”。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有一职工与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仲裁裁决公司给付职工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聘请律师要求一定要通过诉讼推翻仲裁裁决,律师感到起诉到法院官司必输无疑,就提出两个办法,一是提起诉讼,再撤诉,以达到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二是走完一审二审的所有程序,从时间上拖垮职工。公司采用了第一种办法,但最终没有得逞,因为律师忽视了最高法院曾有一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法律不是没空子可钻。2004年,河南某县烟草公司近30名职工工作已10多年,却要被转为劳务工的身份,他们的劳动报酬与“正式工”差别很大。2005年,这些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县烟草公司与这些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正式工待遇为标准补发这些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的差额部分。县烟草公司随即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不支持被告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补发与正式工同样工资及福利等差额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争议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县烟草公司的起诉。但问题是,有了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即作废。但法院判决又没指明仲裁裁决生效,因此这些职工的维权又回到原点。
最让人心寒的是,执法人和用人单位串通来蒙骗劳动者。2008年,登封市有个煤矿的农民工,在井下受了工伤,住院期间,他被通知到市人劳局调解,让他在一份《劳动争议调解书》上签名。调解书上写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通过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工伤农民工得到1万多元补偿后解除和煤矿的劳动关系。这个农民工在调解书上签名了。后来他被鉴定为9级伤残,才知道自己大部分权益被无情地剥夺。为讨回权益,他奔走7年要求撤销《调解书》,可至今没有结果。
由于劳动纠纷在“与时俱进”,变得越来越复杂了,所以维权考的是法律,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地健全完善。而劳动争议之所以变得复杂,很大原因是人心不正,有些用人单位专挑法律的空子吞噬劳动者的权益。
法治建设,要消除人治,却需要人心正义的支撑。保护劳动者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完善的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良知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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