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高温津贴本应每天发12元,却只发3元,还少发了一个月。武昌一家建筑公司因克扣员工小陈高温津贴,被他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武昌区法院近日宣判,小陈胜诉,该公司须支付小陈高温津贴846元。(7月21日《楚天都市报》)
扣发高温津贴,不仅不人道,伤了劳动者的心,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明显违法。其背后折射劳动者“权利贫困”,是否发高温津贴,发多少,完全由企业老板一句话,劳动者不敢较真,否则,轻者被“穿小鞋”,重者被辞退。
事实上,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高温下的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如发高温费、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与劳动保护权相辅相成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高温津贴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权侵犯和剥夺劳动者这份权利,否则,就违法,理应受到查处。扣发高温津贴,也不例外。
老实说,时下,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在一些用人单位那里几乎成了“画饼”,不是不发高温津贴,八成劳动者难以足额拿到高温补贴;就是被诸如矿泉水、凉茶、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物品所替代,高温津贴被“稀释”,劳动者的“高温权利”被打折。
究其根源,关键是在身份和权力都不对等的情况下,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即使心怀不满,但也是胳膊扭不过大腿,用工权在强者手中,在是要高温津贴还是要饭碗面前,劳动者没有平等的博弈能力,明知强者在侵权,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哪个敢维权?其背后除了折射出相关监管部门缺位,导致有令不行以外,主要是劳动者“权利贫困”,导致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成为“纸上福利”。因而,消除劳动者“权利贫困”,落实“高温权利”,仅靠劳动者维权是不可能的,还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大力支持,公权力不给力,“不敢维权”、“难维权”还会涛声依旧。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劳动者开展“权利救济”。比如,把“高温权利”写进劳动合同,用合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发挥工会作用,一旦发生劳资双方“高温权利”的纠纷,工会应依法站在劳动者一边,帮助劳动者维权;把“高温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发放“高温权利”的,勒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进而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责任。
劳动话题:高温津贴不是镜中花 2010-07-20 |
红 网:转首打油诗罚款一万四,学校何以如... 2008-11-03 |
穿马甲发奖金 2009-01-20 |
殷国安:师德有无,配合拆迁非标准 2011-01-26 |
鹰 远:理应喝止亵渎慈善的“逼捐” 2011-06-29 |
王淦生:“带病坚持工作”可以休矣 2012-10-16 |
王淦生:崇尚“带病工作”是一种落伍的观念 2012-11-26 |
看台七日 2014-03-22 |
新民晚报:王老吉“劝辞”员工的醉翁之意 2009-12-09 |
新民晚报:王老吉“劝辞”员工的醉翁之意 200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