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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61岁的老职工乔玉西,日前吐槽:按政策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为什么那么难。
乔玉西1973年到登封市卷烟厂工作至1979年因故停工,1983年卷烟厂关闭。1986年他到登封印染厂工作至1989年印染厂停产(后印染厂宣告破产)。乔玉西随后在不同的单位务工。2011年2月,他从报刊上看到一则新闻:河南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凡在《劳动法》实施前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保险费。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依据的是“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经过3年多的努力,2014年年底登封市工信委、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还有郑州市社保局盖章认为乔玉西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的参保条件。但他的参保资格没有得到省人社保险机构的批准,因为乔玉西拿不出在国企工作期间领工资的证明。
乔玉西觉得冤枉,当时工人领工资只是在工资表上签名,不保管工资表,他所工作过的两家国企早就“烟飞云散”,由“公家”保管的他个人档案遗失,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也找不到了。他无法出具“财务凭证”,难道登封市政府工信委证明他确实在国企工作过的证明不算数?
按相关文件规定,1995年以前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老职工,可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社保。但有一个问题是,曾是全民工的国企职工,未参保时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如果允许乔玉西参保补缴15年的社保费,很可能会让社保机构多支付退休金。
笔者不由得想起2007年焦作市一位退休女工的事情。1977年她被一家企业招用当临时工,1982年6月“转正”。按有关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被录用为长期工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但当时她的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却是1982年7月。1992年1月女工年满50岁退休,因按1982年6月计算,到1994年1月还差几个月才满10年,而厂方按退职给她办了手续,当时她的退职费比退休金每月少10.4元。女工也曾到企业主管的政府部门上访,政府部门让她出具1982年以前的工资表证据。因当时由厂方发放职工的退休费用,而厂方称十多年前的工资表找不到了。后来企业将退休职工待遇发放转到社保机构,且从2004年起国家连年提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而退休金的增幅高于退职金。2006年,女工若按退休待遇算,应比她当时拿的退职费高出一倍。女工的亲属在厂里找到她1981年4个月的工资表,厂方也出具她的工龄计算有误的证明。但这次市社保局的官员不答应了,称劳动社保部门既要保护劳动者,也要维护国家资产,提出:“为什么十多年了,女工退职手续没有改?为什么企业以前不出证明,现在说计算工龄有误?为什么女工办理退职时没有闹?”
维护国家资产没有错,职工依据政策和法规规定争取自身的权益也没有错。的确,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职工的权益没有落实,有历史原因、用人单位原因和职工个人原因。当国家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向职工群众倾斜,解决某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时,不排除有人乘机作假而谋私利。但官员眼里,不能把争取权益的职工群众都看成是“刁民”,甚至故意设置过多的障碍,将惠民政策和规定“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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