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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为了获得工作机会,隐瞒婚姻和生育的真实情况,这种有违诚信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8月10日《劳动午报》报道一则案例:席女士应聘某公司时,未生育的她谎称自己已婚育有一子,结果入职一年多后席女士怀孕,公司以其不诚信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同席女士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席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责任与女性是否生育无直接关系。而用人单位已涉嫌就业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笔者无意讨论就业歧视会产生什么后果,而是想说对市场行为的选择必须有一定的规范,不然世风日下会发生社会动荡。
市场化的原始法则其实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好在人类是个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形成的开始,就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中寻找行为规则的平衡点,最终把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称为法律。
市场经济虽然被推崇为现代最完美的经济模式,因为市场经济能以优胜劣汰的方式寻求经济发展的出路,但市场寻求发展出路的自然选择,通常会以“凤凰涅槃”的方式去实现,所以人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市场经济,聪明地适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而对于社会治理、社会文明进步,这种干预体现在保护弱势一方行为规范的强化上。
就如世界公认妇女解放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而妇女解放程度体现在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经济独立的程度。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和管理以及经济独立,同妇女就业率紧密相关。因此,先进的社会制度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男女平等,反对就业歧视。
可是,市场法则决定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不能不看到,在经济活动中,相对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就算有了法律规范,也会寻找借口挑战规范。就如企业自主用工,企业可以在招工时暗藏就业歧视的玄机,以与用工岗位并无太大关系为名,让应聘者填报个人信息。若应聘的劳动者如实填报,很可能落入隐性就业歧视的圈套;不如实填写又有失诚信,会遭用人单位的处理。所以,法律必须对强势方的行为有所规范。
当然,保护弱势劳动者的行为规范,也要符合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现状。比如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人“铁饭碗”,强硬地保障了职工的劳动权利,但超越了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结果还要回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砸三铁”。但多年来用人单位形成的对劳动者的强势,使其甚至敢变相对抗法律规定。就如《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界和某些学者就发声是对企业的不公,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再后来,企业以劳务用工形式来规避保护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今年4月,党和国家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就是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把保护劳动者的行为规范落到实处。让职工基本权益落到实处,很重要的一条是防范用人单位找借口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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