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带薪休假”也是一种权力任性
张西流
//www.workercn.cn2015-08-11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分享到: | 更多 |
近期,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带薪休假细则,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种“强制性”到底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
首先必须承认,一些地方出台硬性规定,强制推行带薪休假,其初衷显然是好的。但是,好的初衷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的结果。比如,有的地方将单位及个人考核评优等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捆绑”在一起,如“不休假不能评优”,并且实行“一票否决”,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甚至存在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的嫌疑。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地方没有权利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利,地方规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
众所周知,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公民来讲,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过去,正是因为未能遵循这一法律原则,行政命令才会如此任性。比如,强制推行带薪休假,“不休假不能评优”,就违反了“权力法授”的原则,也是一种权力任性。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工作中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不对法律负责;只凭领导批示和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文替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即便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也应依法办事、程序正当。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带薪休假并不可取,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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