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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晚报》报道,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性地方法规,走在全国立法前列。《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规定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省对女职工的保护条款因更具体而更具有操作性,很值得其他有立法权的地方学习。然而,人们不仅关心保护劳动者权益地方法规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更关心法规能不能落地,因为法规的执行比法规的制定更为困难。如严格执行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却让对女性就业歧视泛滥起来。早先是未婚女性受用工青睐,后来是生育过的女性在用工中更具优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对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保护成本。当“单独二孩”的政策出台,远不如人们预想的会出现生育高潮,这不仅是养育孩子成本高的问题,还有就是女职工不得不为就业考量。因此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越到位,越是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这是因为执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用人单位是关键。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法规能否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如果出现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相分离的情况,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就是“纸上谈兵”。另外,地方性的保护劳动者《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多是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一定的罚款或记入守法诚信档案,以及赋予工会监督用人单位的权力。这对于某些利益至上的用人单位来讲,制裁力度不足以让其伤筋动骨。
保护劳动者的法规落地难度大是一个事实,但毕竟给出了一个更为具体的判决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乐见其能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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