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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某贸易公司任吊车司机的杨师傅,10月16日主管通知他企业决定辞退他,因他在企业工作了13个月,给他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杨师傅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准备申请失业金时,公司却要求他写份辞职申请书。杨师傅担心一旦写辞职申请会拿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拒绝。10月19日,他到公司结清10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之他,一个半月离职补偿金包含了10月份的上班工资,如果要10月份上班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就只有一个月工资。杨师傅当日下午向大朗镇人社分局投诉,并向镇总工会求助。10月21日,在大朗镇人社分局的调解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杨师傅的经济补偿金和10月工作天数的工资共计5600余元。人社部门的人员表示,离职补偿金与员工工资不可混为一谈。(10月23日《南方工报》)
杨师傅拒绝签署辞职书申请,保障了自己的权益避免遭受损失。因为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得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2年,郑州有家物业公司,想辞退年龄大的老职工,却又不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老职工多是农民工或曾是下岗职工,对劳动者法定权益了解较为模糊。公司在发现老职工工作上的瑕疵后,管理人员就会发挥“唱红脸”和“唱白脸”的战术。先是恐吓老员工,要全公司通报批评后解除劳动合同,再颇为“人性化”地劝老员工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以免被公司通报批评坏了名誉。这个公司有位曾是下岗职工的老员工,和一名农民工工友在电梯门口垃圾筒旁,捡到一包物品,以为是他人的弃物,拆开发现不是就上缴班组长。公司抓住了机会,以“红白脸”的“战术”,让两名老职工签署辞职申请书后辞退。曾是下岗职工的老职工事后才明白,他本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可因签署了辞职申请书,要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几乎成泡影。幸亏有工会主办的工人报刊的记者参与老职工维权,使公司同意支付这位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可以看出,经过多年来的法治教育和实践,用人单位借助掌握管理权的优势,公然违法的事情大幅度减少了,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变换方式对劳动者侵权的冲动,未必减弱。比如,利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等,来规避对劳动者侵权的责任。而且,劳动者是否维权由劳动者来选择,使劳动者维权存在“两利相衡取其重”的动因,一般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状况下,才会毫无顾忌地维权。
然而,打劳动争议官司打的是“证据”,可劳动者收集用人单位侵权的“证据”,实质上是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中的举证倒置事项并不多,因此劳动者需要从自身做起,不要把日后不利于自身维权的“证据”,轻易留给用人单位——如签署辞职申请之类的文书,除非存在“拖欠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举证倒置”的用人单位侵权行为。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使用人单位会越来越守法。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强化,要求劳动者要清楚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什么情况下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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