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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加班遭辞退的是与非
韩睿
//www.workercn.cn2015-12-0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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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重大违纪违规,劳动者仅仅主动加班就遭辞退,于情于理于法,都显得不妥且不当,企业的规矩过于严厉了,有牛刀杀鸡之嫌,而且用错了对象。

  明明是在休息时间,劳动者却跑去上班,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公司的这个决定,劳动者很不满意,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12月4日《天天商报》)

  这真是一个特别的案例,很奇葩,休息日主动加班却被公司开除,对簿公堂后,想获经济补偿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某11万元。

  法官的理由是,虽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显然有些牵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判决已经生效,企业心里服不服暂且不说,这个案例引发的思索很多。

  事实求是地说,尽管劳动者违规加班打赢了官司,但却不能说,劳动者主动加班的做法是对的,是值得提倡的。在我看来,如果是在非常时期,企业创业之初抑或遇到了困难、挫折甚至灾害,劳动者的主动加班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应该提倡和鼓励,这其实也是危机情形下的救助行为;但是,如果企业的运营很正常,也不需要、没要求或者规定加班,劳动者就应该自觉遵循与遵守,说明这是一家规范的企业,何况,近年来,加班一直被人诟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过度加班还被认为不是奉献是违法。而且,该职工硬去加班,还是为了加班费,这就更不应该提倡了。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企业的做法有些过分。虽然公司不提倡加班,管理也很中规中矩,但劳动者主动加班遭辞退,显然就过于严厉了,至少有三点处置不当,值得改进:其一,企业提高效率、规范经营,不提倡职工加班是对的,但作为一条纪律,违反了是否辞退,不能只是领导拍脑袋,而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二,即使职工主动加班违规了,也应先过渡处理,先批评警告甚至不给加班费,辞退应该是不可妥协的最后选项;其三,在本案中,公司方认为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总之,如果不是重大违纪违规,劳动者仅仅主动加班就遭辞退,于情于理于法,都显得不妥且不当,企业的规矩过于严厉了,有牛刀杀鸡之嫌,而且用错了对象。

  最后需要饶舌的是,在加班这个问题上,凡是劳资形成了共识的,即不管是规定不加班还是加班了支付加班费,最大的前提也即底线,就是不能过度,不能违法。至于加班了不给加班费,则属无良企业的流氓行为,应予严打,不在此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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