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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年底之时,在广东东莞找个临时性的打工工作不难,今年却有所不同,找个临时打工工作并不容易,而且一天要干10个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0.5元。据东莞有关人士透露,已有大型企业开始给员工放无薪长假了。(12月4日《南方工报》)
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生产订单不足,给职工“放假”全国各地早已有之。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一些困难企业给职工放长假较为常见。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各地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该给放长假的职工发生活费,发多少生活费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有规定一二百元的生活费,也有几十元的生活费,还有给职工放长假没有生活费的。
在《劳动法》实施的同时,1995年1月1日实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是指各地方的法规的规定,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山东省规定“放长假”职工的生活费是最低工资70%,笔者没有查到河南省的规定,放长假的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而知。
显然,企业对放长假的职工,既无薪也无生活费,一定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遇到困难可以经济性裁员,只是在程序上要征求工会意见,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从法律上讲,并不提倡用人单位给职工放长假。但企业一来会感到培养起来的熟练工人也是一笔“财富”,舍弃这笔“财富”,万一峰回路转忽然有了生产订单,再招收新工人必然会有损失;二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让企业会感到如“割肉”。所以,企业就违法让职工放无薪长假,尽可能减少企业的损失。而对职工来说,放无薪长假虽然是无奈,却还在名义上保住了“饭碗”,“长假”期间可以另谋打工出路,因此也服从企业的安排。
然而,职工放无薪长假,对企业也许有利,但不合法的放长假方式,对职工更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成为日后社会不安定的隐患。河南某乡镇有群职工近年来到处上访,他们曾是县属企业招用的职工,20多年前企业放假让他们回家,说是相当于“停薪留职”,等单位形势好转会通知他们回来。这些工人回到农村,等了近30年到了退休年龄也没等到回去上班的通知,这才想起要讨回权益。但原来的单位早已换了名称,没人肯认他们。有人认为他们没有及早维权,所有保护他们权益的时效都过了,他们沦落至此有自己的责任。可这些老人,当年有招工手续,没人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认为他们今日的状况应由政府负责,就上访再上访。
深化改革涉及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这个过程会有企业生生死死。需要警惕的是,防范不合法的职工放长假回潮,把今天的矛盾推给将来,使矛盾日积月累,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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