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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某些劳动合同,会附加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称为“霸王条款”。如自愿放弃社保,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在法定两种因劳动者违约支付违约金情形之外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让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女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入职收取押金等。(1月16日《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里有些霸王条款明显违法,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用人单位必输无疑。如职工受了工伤,即使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但用人单位依然要负承担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责任。还有女员工生育,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也须承担违法的责任。而有些霸王条款,发生争议后因选取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者能否胜诉就难以断定了。日前,有家工人报刊报道,一位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多年来未缴纳的社保费,人社部门以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不予受理,法院一审二审职工都是败诉。法院依据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监察时效,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由政府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收取滞纳金,没有规定追讨职工社保的时效,所以也有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胜诉的。
职场上有些霸王条款是为了“诈骗”。5年前,重庆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有个恒鸿汽车饰品公司招聘年青女员工,要求应聘合格者到公司上班要穿公司提供的统一服装,每套450元,一人要买两套(实际一套服装价值140元)。合同里约定服装费会退给员工80%,但干不够3个月离职的分文不退。结果公司故意刁难女员工,甚至性骚扰刚入职的女员工,迫使她们在3个月内离职。
还有的霸王条款并不出现在合同中,而是在制度里。按劳动法律规定,工资发放周期最多为一个月,但在建筑领域,劳动者很难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因为建筑项目用工,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承包合同。对于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组成的包工队,包工头不会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包工队隶属某个劳动公司,但劳动公司又是以劳务名义搞承包,也不会去履行用人单位按月给派遣工发工资。在人们默许的这种用工制度下,不按月发放工资就变成顺理成章了。
说到底,职场上霸王条款的存在是因为劳动者虽然人多却不势“重”。用人单位借助管理的强势推行霸王条款,劳动者明知霸王条款会伤害自己的权益,但为了找个“饭碗”保证生存的需要,还是会签署不平等契约。
要解决职场上的霸王条款,当然需要劳动法律的严格执法。但更多时候,霸王条款打的是法律的“擦边球”,外部的强制力难以杜绝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治标不治本,关键还是要让劳动者人多势“重”。工会具有天然的团结职工的优势,监督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执行的职责,需要把职工的人多势众转化为人多势“重”,以治本的方式消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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