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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款铁板钉钉,可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早已从“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而不付加班费,实则是强迫员工超时劳动,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剥夺,而且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让超时劳动成了一种“职业杀手”。
眼下各单位都已经正式开启了上班模式,过年回家的人自然是一阵失落,而坚守岗位的人则可以窃喜一下了——算算自己这几天的加班费,居然可以抵得过17天的工资!(2月14日《北京晚报》)
春节加班可挣17天工资,真能唾手可得吗?曾有媒体调查显示,去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 ,87%的加班网友没有领到加班费。在此背景下,今年春节的加班费难道会“映日荷花别样红”?
虽然《劳动法》等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法规条款铁板钉钉,可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早已从“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而不付加班费,实则是强迫员工超时劳动,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剥夺,而且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让超时劳动成了一种“职业杀手”。
问题是,一边是许多企业强迫员工加班却不付钱,一边是鲜有劳动者举报投诉。对此,有人总是责怪劳动者太软弱,不敢举报投诉。其实,劳动者不是不想去维权,而是担心跟老板翻脸,甚至怕遭到老板“秋后算账”。试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博弈的天秤上,用人单位在用工上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如果劳动者主动去维权,万一惹怒了老板,加班费拿不到且不说,估计还会被“炒鱿鱼”。因而,“没办法,为了这份工作我还是加班了。”据智联招聘网和新浪网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由于怕丢饭碗,拿不到加班费的七成劳动者选择了默默忍受。即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既费时费力,又会遇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难而无法胜诉的困局。在此背景下,有多少劳动者愿意冒着风险而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呢?
加班不付加班费,对一个员工来说,事虽不大,却折射出劳动者合法权利保护之艰。因为发加班费,不是用人单位的恩赐,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从《宪法》到《劳动法》,劳动者的权益白纸黑字,字字珠玑。用人单位不付加班费,不是劳动纠纷,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小,践踏了法律,让法律制度成为“画饼”而导致权力压倒权利,才令人忧。
休息权与劳动权一样,都是劳动者作为公民最起码的权益。如果连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有何尊严可言?从这个角度上讲,想让春节加班费落到实处,还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勇于担当,加强监管和问责,比如,对本地用人单位春节加班费落实情况进行大检查,真正把加班费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纸上权利”落实到劳动者的手上,甜在劳动者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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