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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除了从女职工角度着想,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感受——要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从而减少乃至消除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的心理负担。
怀孕7个月的成都准妈妈王女士被逼辞职一事,引起众多网友热议。7月27日,省、成都市、成华区三级总工会联动帮助王女士维权,经多方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王女士自愿辞职,领到相关补偿。(7月28日《四川日报》)
用人单位在得知王女士怀孕后,将王女士调到37公里外的某厂区工作,使得她原本15分钟上班路变成3小时。这对怀孕7个月的王女士来说,当然是无法接受的。当然,用人单位并不承认调岗是为了逼迫王女士辞职。你懂得,任何单位都能为员工调岗找到很多条理由——即使是故意刁难员工,也能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
王女士的遭遇,是众多孕期女职工受到用人单位变相辞退现象的缩影。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歧视怀孕女职工,并且对怀孕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劳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简称“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过,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善待“三期”女职工。在用人单位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一般都能够遵守法律,“三期”女职工基本上都可以享受到各种法定待遇。不过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就不那么“规矩”了。
用人单位变相逼迫怀孕女职工辞职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维权难度再大,也要勇于抗争,否则合法权益会一直受到侵犯,不仅经济受损,也会让尊严全无。
用人单位只算经济账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对怀孕女职工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毫无人性可言,简直是无耻至极。不过,痛骂不能解决问题,道德批判挽救不了怀孕女职工受损的权益——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减少甚至杜绝用人单位歧视怀孕女职工现象,才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关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很多,用人单位支付压力较大。而且,女职工流产、生育都享有假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哺乳时间,这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固然要保障,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也不能忽视。必须看到,用人单位尤其是用人单位里的小微企业税负本来就重,还要为怀孕女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生育津贴,承担人工成本,在权衡之下就会尽量不聘用或少聘用女职工尤其是未婚女职工。
假如国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助或用其他措施(比如减免相关费用)来弥补女职工怀孕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就能够善待(至少是和男职工一视同仁)而不是歧视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拿到补贴后还是歧视“三期”女职工,就要坚决予以严惩。
总之,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除了从女职工角度着想,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感受——要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从而减少乃至消除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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