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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民营企业调岗孕期员工,导致当事孕妈王梅被迫离职的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该事件在四川省市区三级工会及时介入下和解,孕期女员工在拿到一笔补偿款后,最终还是“自愿”离职了。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恩慧向《工人日报》记者坦言,在一些中小微企业,类似的争议纠纷并不少见。在强大的资方力量下,劳动者的妥协大多数时候是一种无奈之选。(8月13日《工人日报》)
四川省总工会调研发现,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为获取生存空间,不惜以身试法。这势必造成监管成本过高,执法机构无法对所有违法企业进行有效处罚。在小微企业务工的女性多、流动量大,加大了相关部门跟踪管理的难度,民不告官不理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中小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更多的是取决于企业主的自觉守法意识。一位女工干部说:“立法确保了立权,但立权却无法仅仅依靠立法。”
哲学观点认为偶然孕育在必然之中。虽然引起社会关注的怀孕女工劳动争议是个偶然事件,却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不守法现象的必然;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落实女职工权益是偶然,但又是劳动执法部门视而不见的必然。而这些必然现象,就产生了劳动争议的偶然。
当女职工法定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人会说工会的维权在哪里?然而政府才是具有强制力推行劳动法治的主要责任人。
笔者早年曾去濮阳某县的一家民营企业,企业工会主席讲,经过他的努力,企业首次没有让怀孕女职工停工回家,而是调这位女职工到比较轻松的岗位工作。按以前的惯例,只要发现女职工怀孕难以胜任工作,企业就停发工资辞退女职工。笔者问,《劳动法》已实施几年了,难道企业就不管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工会主席说,法律大不过约定俗成,非公企业历来如此,政府执法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何况企业还是重点保护企业,没有县领导的批条,任何部门不能来企业检查。好在企业老板比较民主,工会提的意见对,她还是能听进去的。
立法不断扩展女职工权益,但实际落实女职工权益却不容乐观。笔者到豫北某县采访,县总工会女工部的同志讲,上级工会强调加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公有制单位和较大的企业还好办,而中小民营企业很难有改观。她忧心忡忡地说,很少有民营企业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按道理不参加保险企业也要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而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女职工一旦怀孕,企业就会想办法让女职工辞职走人,连经济补偿金都没有。而且非公中小企业中大都是农民工,她们维权意识不强,也不知道怎么去维权。
立法保证了女职工权益,但女职工能不能立权就要看执法的力度了。目前国家特别强调法治,法治包括立法和执法两大层面来保证立权。而保障女职工立权,政府是主要责任人。女职工立权还需要社会各界联动,建立企业落实女职工权益诚信制度,鼓励女职工勇敢维权,用多种形式让用人单位尊重女职工权益成为新“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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