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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是一项好的制度,为了做到权由法定、依法定权,使该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发挥,就必须首先让法律“严起来”“强起来”
政府的权力有多大?以往,很多百姓的反应是“大得很”“非常大”,给出的答案大多只是一种感受。近日,记者在某省采访,该省的省编办同志给出了一个不一样的答案——2000多项权力。
答案之所以如此精确,源于“权力清单”制度的推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推进,“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特别是为了防止各政府部门的权力越位、错位和缺位,“权力清单”制度登上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舞台。
进而言之,清单怎么列?依据是什么?基于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基于社会的广泛共识,法律成为各政府部门拥有多少权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总体来说,“权力清单”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中就听到了几个小故事:
按理说,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可是A省制定的权力清单有2000余项,B省超过4000项,C省却不及1000项。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别?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个原因是“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另一个原因更不容忽视——基于法律的不完善、内容的原则性,各地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认识不同,权力清单自然也会不同。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体系大、门类多、错综复杂,有时会相互“打架”。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自然会选择“趋利避害”,以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更夸张的是,当前,有些地方主动“抢权”,即不顾“与上位法是否冲突”的问题,擅自抢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为自己以往不合理的审批权力、未来新设的收费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努力让自己的权力清单更长。
可见,“权力清单”是一项好的制度,为了做到权由法定、依法定权,使该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发挥,就必须首先让法律“严起来”“强起来”。不完善的要予以改善,原则性的要尽量明确,有“打架”的要尽快梳理……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让权力设定的法定标准更严谨,遏制“法外设权”“抢权行为”等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立法质量如何,也容易受到立法程序的影响。现实生活中,部门往往是法律的最初起草者,难免从一开始就会夹杂有部门利益的考量,法律最终也就容易为某些不合理的部门利益“留下口子”,这种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倾向自然不利于“权力清单”的科学制定,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什么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原因。
完善法律体系是“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要将其做好做实,“权力清单”制度必然会取得实效。未来,如果有人再问“政府的权力有多大”,我们的回答也许就不会再纠缠于数量的大小、清单的长短了,而是仅仅依据一个标准——“只要是依法设定的,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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