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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女性特殊生理期而设的假,是一项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规定。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一至两天的休假”。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两日的休息”。但笔者近期在走访中却发现,对于这项规定,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很多企业没设过,更有甚者,还有人觉得不理解。看来,这项体现政策“温度”和对女职工关爱的规定距离真正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理假”无疑是女职工的福音。然而,在现实中,却鲜有女职工直接向领导请“生理假”。究其原因,其一是羞于出口,提出后怕在单位被贴上“娇气”“事儿多”的标签;其二是即使休了,工作也不会减少,上班后还要把之前的工作补上,工作量反而增加。因此,许多女职工表示,遇到痛经引发身体不适的情况,她们更倾向于硬撑。而在企业看来,“生理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执行”的问题:休生理假的前提是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需要相关机构确诊。可是如何判断重度或过多,难以有客观认定的标准。如果单位的女职工发现可以借此请假,那么,是不是慢慢地就会演变为每名女职工每月都能休假了?一些社会人士则认为,是否痛经是女性的个体感受,如果在某一区域大规模推广,可能会加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反而会“好心办了坏事”。
痛经对部分女职工身体的损害、对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在高处、低温、冷水、持久站立等岗位上工作的女性,对她们的影响更大。因此,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明确设置“生理假”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制订后不能“一劳永逸”,特别是针对各方的纠结和担忧,要确保女性“生理期”保护落地,不能光靠职工意愿和单位自觉。工会组织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勇做维护职工权益的“护法使者”,当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因无视而逾越时,要挺身而出,向企业亮明《条例》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对那些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条例》规定、拒绝工会合理意见的行为,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坚决予以抵制。劳动监察部门则要加强监管和推进,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敦促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规定》落地不打折,真正惠及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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