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名员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赔偿135万元,同时要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约定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归公司所有。死者家属发现,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将达160余万元,公司竟想“赚”25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回应,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这次安全事故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金要用赔偿款支付。保险公司表示,该员工父母是保险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理赔,该员工父母已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8月3日《现代快报》)。
员工因工伤死亡,企业竟想用部分赔偿金支付安全事故罚款,甚至可能还有盈余?事件一经曝出,引起公众一片哗然。本来135万元赔偿是高于普通工伤保险赔偿的,正因为企业为员工多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那么,从法律上看,这份商业保险赔偿金是否该全部支付给个人,企业有无权利支配?
相较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由企业自主选择。涉事企业因此认为,自己当初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减少赔偿风险,又非强制购买,所以企业有权支配赔偿金。实际上,这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误解。虽然投保人是企业,但受益人却不一定。涉事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险本意就是给员工在工伤保险外再多一重保障,应视作给员工提供的福利,这笔商业保险赔偿和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没有关系,不能用来抵扣罚款。
依据保险法,通过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可以实现受益人变更。涉事企业就计划以此办法达成目的,同时透露这种做法并不鲜见,周围企业都会那么做。事实上,受益人并非一纸协议就能随意变更。根据合同法和继承法,人身保险赔偿金受益权无法通过合同转让,即使保险合同未注明特定受益人,这笔商业保险赔偿也应作为遗产,按死者法定继承人顺序来继承。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企业都不能作为劳动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以自己是投保方、买保险就是为了减低风险为由要求更改受益人,这种行为于法无据。
不过,企业的做法也从另一角度说明,这类保险在投保和赔付过程中仍有漏洞,实践中企业以工伤赔偿为要挟、拿商业保险做文章的现象可能会发生,保险赔付仍需进一步规范。既然是给员工提供的“双重保障”,那么如何将福利真正落实才是关键,企业若想给自己的生产经营多加道保险,可以选择受益人为本单位的险种,不应当从员工福利中“抢蛋糕”。希望相关部门针对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加大管理力度,禁止企业暗中操作,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