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方式很多,例如以各种理由不给批假,且不允许跨年度调休;将不休年假与绩效或奖金等挂钩,如只有不休年假且自愿放弃才给予绩效考核发放奖金等。”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马宏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些“招数”五花八门,且较为隐秘,劳动者很容易“中招”。(9月14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想尽办法,降低用工成本,是本性。但是,应该降之有道,不应该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到了具体用人单位那里,在职工休假权益面前,他们往往磨刀霍霍向员工,员工休假权被侵犯,已经成为诸多单位的家长便饭。
有人把原因归结为,员工为保饭碗,忍气吞声,不愿意挺身而出,主动保护自己的休假权。这的确是客观现实。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会委曲求全,答应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些员工主动维护休假权的案例,多是发生在员工辞职前后,只有离职前,才敢于撕破脸皮维权。中国有句老话,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为了生存,员工不得不放弃休假权,这怪不得员工。
用人单位侵犯员工休假权,有三大危害,一是破坏法律的神圣尊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职工休假权得不到保证,法律条款就被架空,还谈何神圣尊严?二是侵犯职工权益,降低公民的幸福指数。公民有休假权,不让公民休假,必然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降低公民的幸福质量。三是打造畸形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的发展已经进入到高质量时代,市场竞争应该靠科技,靠创新,这才是正道,靠人力是落后丑陋办法,如果还靠无限增加人力劳动时间竞争,无疑是对现代高质量时代市场竞争的一个亵渎。
那么,如何保证职工的休假权呢?笔者认为,关键是监管部门亮出三剑,第一剑,教育剑,就是对于任何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进行劳动者权益教育,让他们懂法,明法,树立起职工权益第一的意识,让保证劳动者休假权成为他们的工作底线;第二剑,数据剑,就是要建立职工权益大数据库,通过现代化手段,对职工权益进行监管,建立全程全方位的监管系统;三是严惩剑,就是对于弄虚作假,肆意侵犯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惩,让其侵犯职工权益得到的利益在严惩面前不合算,得不偿失,偷鸡不成蚀把米。
社会发展,祖国繁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水平日益提升,保障职工休假权是满足公民幸福需求的重要工作,保障职工“休假权”需监管亮“三剑”,唯有主动出击,才能树立起职工休假权的法律威严,用人单位的侵权意识才不会滋生,行动才不敢肆意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