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两起有关“在家加班猝死是否算工伤”的维权案件,均被法院判决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一片点赞。虽然我同一些论者一样也想说:判决具有积极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然而我更想说,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不能全靠法院判决。
2017年8月12日,法官杨某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如厕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1月16日,高中教师冯某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对上述两起案件,最初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说法。也就是说,不予认定工伤不能说人社部门有何过错。
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认定要件,第十五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概念更加宽泛,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质重于形式,原本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实质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件属性。幸好,最高法也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理解的应然状态,换言之,并非司法扩大解释,而是回归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的权威认定,此一非常准确明晰坚决的裁决定性,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厘清了司法脉络,也指明了类似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方向,甚至对人社部门今后认定工伤不无现实指导意义。设若不是法院如是理解,其他人如是理解中用吗?劳动者维权能成功吗?
《工伤保险条例》在施行实践中,产生部门理解分歧,至少暴露两点立法“短板”,法条规定过于宽泛,为不同理解衍生歧义预留下了先天空间,相当于一个“6”字,正方说“6”反方说“9”都不错一样。此其一;其二,规定已然滞后于时代演进,“工伤情形已经过了河,工伤认定还在摸石头”,社会已进入家庭办公、虚拟岗位、弹性作息时代,而工伤条例还停留于原初“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老皇历”。好在司法捍卫法治精神秉持公平正义,对杨某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冯某案更是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再审申请。
两起工伤维权胜诉案来之不易,毕竟劳动者付出了高昂的维权成本。问题在于,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这种维权成本,更不是每个人都有维权成功的胜算把握。“解铃还须系铃人”,说到底,避免类似维权尴尬和救济折腾,尚有赖于立法层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提速,从而补上“短板”消弭法条歧义,让条例跟上时代节拍,同步顺应工伤情势形态嬗变,而不能指望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等类似认定全靠法院判决,更不能指望劳动者自己“踏破铁鞋无觅处”自我维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