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实践中却有不少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使该制度成为变相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
作为一名普通厨师,蒋亚军却被要求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他被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近日,虽打赢了官司,但蒋亚军还是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相关企业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世界范围内的通行做法。然而,实践中却有不少企业直接或变相滥用竞业限制,让这样一项原本良善的制度规定成为变相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通过研究一些滥用竞业限制的案例,笔者发现,目前不少企业之所以能够、敢于轻易滥用竞业限制,无非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的无奈接受。这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不懂法,对危害自身权益的竞业限制协议浑然不觉,更遑论抵制和反对;另一方面则是在资强劳弱、劳动者法治维权意识不够等因素下,部分劳动者即便知道某些竞业限制明显违法、不合理,但迫于顺利入职等现实因素也只能忍气吞声被动接受。
二是相关法规还不够细密。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到目前为止,到底哪些行业、哪些具体岗位是竞业限制的对象,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多少才算合理,法律法规并没有更加细致的规定。这就为一些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留了空子,背离了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
三是违法成本甚微。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设立的竞业限制范围和违约金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对用人单位而言,滥用竞业限制可谓成本为零,只要劳动者不主动维权,他们还可能从中获取不小利益。严格来说,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劳动违法行为,但时下对此进行执法维权的劳动者却并不多见,这表明劳动维权执法还不够深入和精准有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法规中缺乏直接有效的惩戒规定。
治病究根,对症下药。要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竞业限制被滥用,就需要多方协同综合发力来应对。比如,强化劳动权利普法,让广大劳动者知法懂法并善于用法维权;进一步配套、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明确行业竞业限制范围和对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合理范围,完善滥用竞业限制的用工者惩戒条款,挤压其随意滥用竞业限制的灰色空间;精准深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用显性甚至巨大的违规成本,让用人单位不必也不敢滥用竞业限制,剔除竞业限制良法沦为“恶”规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