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历来以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休息权的重要内容,维护、服务义不容辞。现在又有了国家机关明确的“主要责任”,更可以名正言顺地积极推进,而且,有了“纳入职代会审议事项”和“定期向职工报告、说明”,更能够借此“发力”,确保带薪休假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鼓励错峰旅游,引导职工和其所在单位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
把推动错峰出行与职工带薪休假如此明确地联系起来,在以往的政府文件中似不多见。更引人注目的是,《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定期向本单位职工进行报告和说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表述在过去也是前所未有的。
每逢重要节日,特别是“小长假”来临,举国统一放假,数以亿计的人们“一窝蜂”出行,南来北往,东西交互,旅游景点人满为患,交通拥挤苦不堪言,几乎成了假日的另一道“风景”。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呼吁错峰出行,但响应者寥寥,效果不佳。为什么?因为非假日时请假太难!
其实,越来越多的人并不愿意在出行高峰时“凑热闹”,更希望在合适的时间安排自己的活动,而且,非假日期间机票优惠,车票好买,门票打折,住宿便宜……这笔账谁都算得明白。然而,用人单位不准假,徒唤奈何?
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工作忙,任务重,平日里职工请假困难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并不受此制约,职工有权自主或协商安排,为什么不准呢?因为责任没有落实,而且没有监督、追责机制。
现在好了,有关部门“发现”,大力推进、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有效实现错峰出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抓住这个环节,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于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同时细化了落实责任的程序。
用人单位用人,不是单纯的使用劳动力。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带薪休假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法定的、职工可以自主的。用人单位面对国家机关规定的“主体责任”,从被动角度看,如果不落实,不仅会归入违抗政令之列,而且有违法之嫌,况且,职工被侵权可以“用脚投票”,何苦来?从主动意义说,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让职工身心愉快地投入工作,效率增加,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不为?
工会历来以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休息权的重要内容,维护、服务义不容辞。现在又有了国家机关明确的“主要责任”,更可以名正言顺地积极推进,而且,有了“纳入职代会审议事项”和“定期向职工报告、说明”,更能够借此“发力”,确保带薪休假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
有了责任,还要有监督;未尽责任,则必须追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意见》明确,把监督、检查的责任交给了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希望大家都切实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