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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规定,从2014年5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工商人士表示,“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用于解决商标争议。但企业却把它当作金字招牌印在包装上,广泛用于宣传。新《商标法》的规定,意在遏制“驰名商标”异化倾向,消除不正当竞争,将其回归法律符号。
“中国驰名商标”不是经过评选授予的荣誉,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很多人是这次《商标法》修订之后才有所了解。“驰名商标”这一光彩四射的耀眼光环,仅规定为商标争议的胜者便可拥有,显得过于简单。不少企业将取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乃至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为《商标法》制定者和行政管理部门始料不及。
对于企业而言,形同钻空子的“驰名商标”标注停止之后,在所产商品上“标”什么,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应该“标”的是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竞争实质是质量竞争,质量低劣的企业必将被质量好的企业所淘汰;质量又是效益的源泉,高质量产品与低质量产品相比,成本相差并不是很多,但价格可能天壤之别。高质量产品降低了废品率和各种消耗,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质量还是市场营销的保障,高质量给市场营销以十足的信心,把商品源源不断送到用户手中。如果质量上不去,再有成效的市场营销也只能是前面扩大销售,后面增加投诉;质量更是树立品牌的前提,良好的品牌依赖产品的高质量,没有优质的产品难以树立好的品牌形象。
其二,要“标”的是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仅是购买商品本身,而且希望得到可靠而周到的服务。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已成为消费者决定购买的重要条件。良好的服务可以赢得重复购买的机会,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那种恶狗酒酸、店大欺客的现象从来都是与童叟无欺的服务理念格格不入的。
其三,要“标”的是创新。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体制创新增强企业运作秩序和科学管理,摆脱旧的体制弊端;思想创新尤为重要,领导者思想创新能够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员工思想创新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发挥创造性,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可见,“驰名商标”禁标之后,商品上“标”的形式是少了,但“标”的内容却多了。只是不再仅仅表现为几个简单的汉字,而是一系列苦练内功的复杂过程。这一切都做到臻于完美,也仅仅成就了一个消费者信得过的品牌而已,离中华老字号还差得比较远。
截至目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有1624个,其中还包括98个外资品牌。坦率地说,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经历过一番磨砺,赢得了一定的口碑。如果再跳起来摘下“名牌”的金苹果,就会完成一个华丽转身。有意思的是,“中国名牌产品”已先于“驰名商标”禁标,于2012年最后一批使用期满而走入历史。再创名牌,只有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把美誉“标”入消费者心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