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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16日《新华日报》报道,15日下午,河南师大某民办学院大一学生丽丽,心力交瘁地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常熟,是我们伤心之地……”原来,暑假前丽丽的班长听信了一位在苏州常熟一劳务中介兼职的高中同学的话,能介绍她们到合资大企业打工,一个月3000多元钱,还包吃包住。有74名同学筹集8400元,包了辆客车,背着学校7月6日直奔常熟市。结果并非高中同学所说的那样,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合资大企业用工,有71名同学只好自费返回。
寒暑假期学生出门打工,已成为常态。年轻的学生相信什么都是美好的,借寒暑假期打工的学生,有为赚些学费的,有想挣点钱借机旅游的,也有为了接触社会长见识的。虽然很多招工比较难的中小企业,十分欢迎打工的学生,但社会并不像纯真的学生想得那么完美。欢迎打工学生的企业,并不是将他们看成青年才俊,而是找到了最为廉价的劳动力,对于中介劳务公司来说,那些天真的学生更像是可以开采的“金矿”,对于少部分不良老板来说,欺诈少不更事的学生娃儿很容易。
每年都有新闻媒体在寒暑假时提醒打工的学生要“防陷阱”,总会报道出律师的告诫:学生在选择打工工作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企业,最好学习了解一些相关劳动保障方面的基本知识,坚持三不原则:不押金、不押证、不为薪酬不合理的公司工作。但打工的学生总是“勇往直前”地直奔“陷阱”,因此每年新闻媒体都会爆料,打工的学生滞留他乡找不到工作、工资被克扣或拿不到工资。
2012年,《齐鲁晚报》报道,山东日照大学城有240多名学生寒假去青岛找工作,由青岛一劳务公司分到各个工厂,也签订了协议,每天可挣50元到70元。但打工一个月左右的学生,拿到的工资没有超过1000元的。工厂说钱都已支付给中介劳务公司了,劳务公司却说已同打工学生结清账了。
2013年,《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学生带着赚学费赚经验的想法在暑期打工,往往遭遇恶意欠薪等问题,湛江高中生的投诉。其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到东莞打工35天,但工厂老板突然跑路,她们十几个女学生惊慌失措,不知道找谁要工资。
近年来,都有这样的事情,打工学生认为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但劳动监察不予受理。因为国家早在1995年就有文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监察依法不管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纠纷。
让准备打工的学生多看看《劳动法》了解劳动者的权益,但这等于是瞎子点灯,因为在校学生打工,无论是与中介劳务公司,还是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在劳动法律调整范畴,雇佣关系双方若发生了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不管,劳动监察也不管,只有按民事纠纷上法院了,以民法来处理纠纷。更重要的是雇佣关系遵循的是“你情我愿”的原则,最低工资标准也不适用雇佣关系,更不要说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了。
由于雇佣关系不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现行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保护不了打工学生,这对打工学生的确不公,需要针对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打工学生就更需要了解雇佣关系,要在“你情我愿”上争取自己的权益,保护自身。在劳动报酬上一定要订立明确的协议,对雇主的选择一定要认真,千万警惕中介劳务公司的承诺,真的需要坚持打工三不原则:不押金、不押证、不为薪酬不合理的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