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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的《12万元手机丢了》一事有了结果:捡到手机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张先生的弟弟。对于此前张先生承诺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张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当记者与张先生联系时,张先生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只是表示这件事让他有些心不甘,让记者问派出所。(据《重庆晚报》)
“拾金不昧”一直被赋予浓厚的道德色彩,人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也往往着眼于道德、诚信的角度。新闻中的张先生丢失贵重手机时急吼吼地寻找,不惜开出巨额悬赏,可当手机失而复得,他却回避酬金问题。对于张先生“悬而不赏”,大多数网友是从道德、诚信层面进行谴责的。事实上,在现代法治社会,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失主张先生言而无信,其实已经涉嫌违法。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此法条界定了两种情形:如果失主事先没有悬赏,当他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遗者支付“必要费用”;如果失主事先悬赏,则应兑现承诺,支付酬金。法律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此案中,张先生既然有酬金承诺在先,就应依法向田先生支付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否则便涉嫌违法。严格一点说,按照“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表述,田先生有权索要酬金,一手交钱一手归还手机;如果失主拒付酬金,不履行承诺,手机也可暂由派出所代为保管,通过诉诸法律来了断。
法律上规定失主应向拾遗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或酬金,相当于在“昧”与“不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失主与拾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毕竟,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适当的酬金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而像失主张先生这样“悬而不赏”、言而无信,其作用恐怕只会鼓励非法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