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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的义工联盟昨日成立,800多名义工全是辖区的公务员,每年必须利用业余时间深入社区网格,进行不低于100小时的义工活动和便民助民服务。否则,年度评优评先没资格,绩效考核奖也不能全额领取。(8月27日《重庆晚报》)
所谓义工,即志愿者,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而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的解释,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虽然二者都是服务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人群,但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出于个人价值选择,以自愿为原则,不计报酬,后者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且具有强制性。
不可否认,公务员久坐办公室,难免沾染一些官气陋习,不接地气。倡导公务员进社区、走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有其正当意义。不过,强制要求公务员进行社区义工服务却值得怀疑。这是因为,公务员本来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应该是这些有偿服务质量的高低。法律对于公务员须履行的义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而进行社区义工服务并不包含在内。反过来讲,根据公务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收入分配,那么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必定是法律已经确认了的公务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出售劳动力,换取相应报酬,这是基本的劳务制度。
此外,相关部门要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范围重新确认,必须由立法机关予以确认,不能随意由领导或某个行政机关确认。对于一般公务员而言,他们也有休息的权利,也有在业余时间进行一番自己的活动的权利,而占用业余时间进行非必要的义工工作,谁来保证他们的权益?正因为如此,强制规定公务员必须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义工活动,违者将被扣除绩效奖金,就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
其实,把义工行为变成公务员的义务,不单单只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在其背后,还有诸多需要考量的地方。譬如,义工活动的内容、方式方法、效果以及相应的监管,都应该设定一套严格的制度规范。另外,由于是强制性,在活动过程中,一些公务员难免会出现逆反心理或者得过且过的心理。如果所谓的义工服务社区不是出于公务员心甘情愿,而是看在钱的面子上才进行的活动,很难保证,服务能够真正到位。
公益活动,最大的原则就是自愿。在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即便公务员应该起到社会示范的带头作用,也应该以自愿为原则。或许在一些领导看来,强制性要求公务员进行社区义工活动有助于“形成便民、乐民、助民、安民的常态化公益服务活动”。但一个与经济效益、职称评比相挂钩的活动,早已脱离公益范畴。这是一种将公益变现的行为,背离了社区志愿者主动服务于人的理念。而妄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与民众沟通,无疑是把劲儿使错了地方。正如有人所评价的,全力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老百姓办事的时候,服务态度好,效率高,才是老百姓真正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