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商人刘某欲买高仿假币,掺在真钱里给工人发工资,结果却被人用40多捆冥币骗去了18万余元。意识到被骗后,刘某选择报案。虽然在这起案件中是受害者,但刘某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犯购买假币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熟人介绍”“真币做饵”“成捆冥币上用几张真币混淆视听”,骗子的手段何其拙劣,竟让在商海中搏杀、理应见多识广的刘某中招。其实稍加思量便能发现骗子的破绽:如果假币真的能够瞒天过海,连银行都辨不出真伪,骗子何须用这样的手段让假币流入市场,而且还是以20换100如此低廉的价格?正所谓利令智昏,上当受骗者皆因贪念作祟。曾有人妙解“贪”字:贪乃今贝,今是眼前,贝是钱财。禁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急功近利,自然容易落入骗子的陷阱。
在我们常见的大多数骗局中,受骗一方往往以受害者的姿态示人,受到众人的怜悯和同情。而在本案中,刘某是想购买假币,并用来坑害手下的工人,使他无法从舆论和道义中寻得慰藉和支持,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更是咎由自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刘某真的购买了假币,并用来支付给工人,两罪并罚,他所面临的刑责无疑会更加严厉。从这个角度讲,购买了80万元假币的刘某应该“庆幸”自己遇到的是骗子。
近年来,各类欺诈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商业诈骗,屡禁不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和个人失信后的违法成本过低,形成“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利”的不正常现象。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尽快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奖惩机制矫正社会不良风气。而市场主体应该增强自我守法意识,自觉遵守诚信准则。创造财富只能通过勤劳的双手,像刘某这般走歪门邪道注定只会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