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祝乃娟:保障职工协商权是大势所趋
//www.workercn.cn2014-10-14来源: 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分享到:更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最近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职工每年有一次机会与企业老板集体协商工资待遇。修改二稿显示,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集体协商每年不超过一次。(据《广州日报》)

  随着经济发展、利益分化,劳资矛盾越来越多,尤其是沿海地区制造业密集,劳动者工资待遇普遍较低,而工作与生活条件多数不佳。这既有数据佐证,也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到。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大部分的外出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平均工作时间每周约58-60小时。另外,在珠三角的高速公路上,很容易就看到一间间密集的厂房旁边工人们晾着衣服的蜗居楼。除了工作强度大、待遇较低,以及生活环境不佳等问题,这些劳动者们可能还不具有足以影响企业的话语权,他们的诉求表达渠道并不畅通。近年来冲突性的劳资纠纷频发,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坦白说,出现这些利益分化与劳资矛盾并不新鲜,也不可怕,这几乎是每个工业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出现过的现象,关键是要确立一种解决机制,既可以保证经济发展,又可以有效地协调与化解矛盾。我们认为,给予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协商权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这在很多发达国家中也被证明行之有效。现在广东拟规定职工可以与企业协商待遇,可谓是先行先试,为企业职工的权益完善起到了一个带头作用,值得鼓励。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那些认为给予职工此项权利时机不成熟的企业,其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多年来职工的合理话语权一直是缺位的,引发纠纷频频,如果政府从长远、综合的角度来考虑,就应该保障这项权利。劳资纠纷,只有通过较为公平的协商、博弈,其结果才是职工们比较认可的,地方政府也将无需对常出现的此类纠纷感到头疼。

  当然,职工协商权的真正落地,还需要第三方的劳动仲裁机构的发力,以及工会组织的不断改革,最终切实地将保障职工权益视为己任。如果没有后者的保障,职工协商权也很可能只是海市蜃楼。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