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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理有节
//www.workercn.cn2014-10-13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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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公司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乡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日前,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据《京华时报》)

  员工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例件中,企业却成了败诉者,由于违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

  员工“旷工”却能打赢官司,原因是企业当有二错:一错在于更换员工领导,员工却不知情,而且新领导张某以邮件形式通知其变换办公地点。万先生在不知真伪的情况下没有按时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可谓是“旷工”事出有因,不能视为“有令不行”的违章行为。

  二是在于企业有如下规定: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万先生不清楚相关证明指的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去办丧事了。以此看来,万先生并非不执行劳动纪律,只是因为公司规定模糊,在询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旷工”。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企业具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员工只能对企业绝对服从,任其拿捏,却忽视了处罚员工必须“有理有节”的原则。所谓“有理有节”,就是让员工不但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且懂得如何避免触犯规章。企业如果制订的制度模糊不清,则容易误导员工,那么,即使员工行为有“误”,那责任也在企业。在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下达的指令带有随意性,调换员工工作地点是件严肃的事情,怎能通过邮件通知?员工在没有得到肯定答复的情况下,怎能说其“无组织无纪律”?再说,公司所谓的请假要“出示相关证明”,这“相关证明”到底指的是什么,员工“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于是硬说员工无故旷工,未免过于牵强乏理。此案的警示在于,如果规章制度订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一旦引发争议,用人单位难免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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