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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一家企业,工人聊天时说工作好几年,工资还是这么少,什么保障也没有,实在很不值。这话正巧被路过的一名主管听到,他说:“从下个月开始,你们做再多的货,公司也只发放广州最低工资。你们爱干就干,不干就扯(扯:粤语,有滚蛋的意思)。”大言炎炎的主管引起员工的不满,激发了员工群起维权的决心,工人代表向企业依法有据地提出包括保障员工合理工资、补缴员工社保费等《十项诉求》。企业对员工的诉求无实质性反应,工人们随即停工抗议,企业则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已经介入此事件的解决。(见10月9日《河南工人日报》)
无论愿意不愿意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产生劳资矛盾,劳资关系和谐只有在劳资博弈中实现,而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博弈力量的平衡,因此工人一方才会出现为工人争取利益的工会组织。可惜,上述的劳资矛盾事件,当工人与资方对峙到停工并受资方威胁的地步,工会才介入。
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很正常,当管理权力不受制约时,未免会多占有工人的劳动来扩大企业所切分的利益蛋糕。工人要求扩大自身的权益也很正常,只是争取利益的权利被打压后,所爆发出的矛盾因日积月累较难解决。劳资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协商也好,谈判也好,达成利益分配的共识完全有可能,问题就在于当一方过于强势而不受制约时,强势一方就可能不协商不谈判而不能达到双方关系的和谐,目前来讲,强势一方总是在企业。
劳资关系紧张的根源一般源于经济利益的分配,工人制约企业对其权益侵害最后的手段,也是以经济手段对企业“棒喝”。笔者曾问一位工会系统的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制约资方的办法多不多,能不能公开组织职工“罢工”来制约企业?工会干部说,中国的特色是以政府来制约企业的强势,工会则是推动、监督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来维护和扩展职工的权益。他说,比如河南早在1999年12月就实行了《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2003年3月施行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处罚虽不会在经济上对企业伤筋动骨,但社会影响会很大。遗憾的是,没有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在少数,却从没见过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强资本弱劳动现象日趋严重,存在工会在新形势下维护职工权益力度要加强的原因,更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娇惯。
其实,我国提倡并推进企业建立保障职工政治民主制度和经济利益制度,在近10多年里,各地还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企业要建立这些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然而不得不承认,政府为企业“保驾护航”尽职尽责,对促进建立保障及发展职工政治民主和经济利益制度是“雷声大雨点小”,企业被宠坏了。企业以“严格管理”“自主经营”为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扩大自身的利益。以致出现一个新名词——农民工用脚投票。
“用脚投票”是一种劳动者“自伤”式的无声抗议,对企业损害最小。当觉悟后的工人不再用脚投票而采用“停工”抗议,会让强势的企业也“受伤”。要减少博弈中的劳资双方“受伤”而能实现双赢,无疑加强劳方的博弈力量是工会和政府要认真落实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