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入职广州某跨国饮料公司的3名员工,10多年来在公司指定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多次变换,员工认为用工单位把他们当“猪仔卖来卖去”,“实质是与派遣单位勾结,不想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逃避经济补偿”!新的合同“条款苛刻,工龄被抹杀,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3名员工向某跨国公司提出质疑,2010年11月30日公司将3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她们每天到公司报到,却不安排她们工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她们的工资。一个多月后,3名工人没有再天天去劳务公司报到,劳务公司遂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合同。(见10月14日《河南工人日报》)
3名员工打官司维权,两审法院均判决“劳务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工人不报到形成旷工的事实,这种情形下劳务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3名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律师认为,类似这种“体面的侮辱”在劳务派遣领域有泛滥之势。
所谓“体面的侮辱”,就是“软刀子”杀人。“软刀子”就是利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迫使劳动者就范。就像上述的例子,对于“不听话”敢于抗争的员工,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勾连,以最低工资将员工“搁置”,虽要为“搁置”付出最低工资标准的钱款,可会让正常的劳动者不能忍受,最终让劳动者的抗争化于无形。
“软刀子”的可怕之处,就是挥刀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如同那3名工人没有到劳务公司报到事出有因,而法院判决劳务公司解除“严重违纪”的员工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软刀子”能令劳动者不得不选择放弃权益。如法律虽不提倡企业让劳动者加班却也不禁止,只是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调休的,要依法支付加班费。而企业却能利用加班费,迫使工人放弃休息权益,因为企业主导的分配制度,不加班的员工每月挣的钱不足以养家糊口。甚至企业还能将“加班费”变成“软刀子”来惩罚“不听话”的员工,谁对企业提出意见,就不允许谁加班挣加班费。而且,由于年休假的工资计算要剔除加班工资,那些以加班费为重要收入的员工,只有放弃年休假的权益了。
劳动者面对合法切割权益的“软刀子”,依法维权好像是“此路不通”。有人建议只有从法律的源头去消除“软刀子”刀锋,却不现实。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一是竞争,作为企业用工来说,有差别才有利于员工的竞争,没有差别会形成平均主义,重蹈“大锅饭”的覆辙。虽然代表职工的工会认为企业平等公平会让职工有归属感、企业有更强的凝聚力,可不要忘记改革开放之初,企业用工最早和最有力的改革,就是以砸“三铁”来破除“大锅饭”,“差别”让企业得到红利。
事实上,劳动法律只能是在效率和公平、企业发展和劳动者群体稳定中确立平衡点,制定出最低行为准则,不可能只站在劳工一方,去制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只是,拥有用工管理权的企业,能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使用“软刀子”。就像法律允许劳务用工的存在,使企业可获取劳动用工红利,但用工单位为利益而让劳务用工泛滥。法律只好调整,对劳务用工进行限制。
劳动者个人无力防范“软刀子”,需要组织起来,一是通过工会以集体协商的方式同企业达成契约,减少“软刀子”的途径;二是劳动者最好通过工会向企业表达诉求,规避风险。最重要的是工会切实发挥维护职能,教育企业在管理时要中规中矩,不应把攫取工人的红利看成发展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