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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 山:“法律滞后”岂能让执法者担责
//www.workercn.cn2014-10-20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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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各方关注,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对黄先生的罚款及收缴的盐。两名执法者被停职或撤职。

  如果这两名执法者属于乱执法、乱罚款,为此而承担相应责任,受到停职、撤职的处罚,自然理所当然。然而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在执法时,向黄先生出示了罚款的依据,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而言,两名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并无过错。

  但是,在郑州买的盐,到了十几里外的新郑就不能用,用了就是违法,就要罚款,这样的法律,在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的情况下,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用专家的话说,这样的法律“已经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部严重滞后的法律。”法律滞后,是法律的错,就应当修改法律。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一个应当严格执行的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发现了违法的事实而不依法处理,就是一种执法不严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如今却把“法律滞后”造成“背离经济发展趋势”的过错,让两名执法者来承担责任,岂不是板子打错了屁股?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的“滞后”现象可能还会不断出现,对这些“滞后”的法律,不执法,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执法,会“背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快对这些“滞后”法律的清理、修改甚至废除,使每项法律条文都有严格执法的充分理由,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尊严,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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