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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依法治国就是各个领域的依法治理,而劳动领域法制相对“年轻”,法治需要法制健全。法制健全的一个含义,就是对矛盾的解决有明确的、畅通的、有效的渠道,且尽可能减少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的模糊地带。
前些天,某报登载了一篇题为《缴纳社保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文章,举例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驳回,原因是补缴社保费不是劳动争议。
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缴费的争议是不是劳动争议,近年来存在不少争论。认定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依据的理由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问题归社保机构。因此,职工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保缴费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只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社保“待遇”落实时产生的争议,才公认是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理由是社保缴费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6条劳动争议,就包括“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虽然职工社保缴费涉及政府社保费征收机构,政府机构不能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可既然社保“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必然会影响到日后职工享有的社保“待遇”,所以社保缴费争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争议”。
把社保缴费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不利于职工监督和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存在的问题。由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职工社保碎片化,使职工参加社保不积极,且社保的“实惠”是在日后而不是“现在”,令工作流动性大的职工反对参加社保,而用人单位本身更无参加社保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因少缴或不缴社保费,同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不多。但随着职工社保统筹逐渐消除“碎片化”,以及职工维权意识加强,近年来发生的社保争议多了起来。
2010年9月,海南台太木业200名工人要求公司办社保而停工;2011年11月,深圳黛丽斯员工集体停工,有一项诉求是公司补缴社保费;2012年8月,海口大富隆酒店工人停工,有90名员工要求补办社保;2013年4月,贵州铜仁数百名环卫工人停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2013年5月,深圳龙岗日荣厂600人停工,抗议工厂未给大部分员工买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2014年发生的工人因用人单位社保费欠缴或少缴而停工事件频发,仅广东一地,八九个月时间发生的员工停工事件至少在6起以上。影响最大的是4月发生在裕元鞋厂,几千名员工因质疑厂方以临时工标准为工作10多年的员工购买社保等欺瞒行为采取的停工抗议。
为什么职工会以停工的激烈方式争取社保权益?因为劳动者虽有举报权利,但社保机构不积极责令企业改正,而默认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导致职工没有更多的途径维权。因为社保缴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存在调解和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而社保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职工社保费最多以两年为限。所以,当职工为避免权益的损失,就采取激烈的方式——停工抗议。当发生这种纠纷时,是以劳动争议还是以民事纠纷,或是行政复议哪个方式去处理纠纷更好,成了法治的问题。
法治,不健全法制就会遇到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