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的重大议题,这意味着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作为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让法律的温暖阳光照遍每个角落,将迎来新的考验。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特别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和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平等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和法律保护的愿望也更加强烈。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现实要求,对于保障公民平等享受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保障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公共法律服务?
首先,应由政府主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给社会享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不可能由政府大包大揽,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法律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
其次,应健全服务网络。我国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很不平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比较薄弱。面对资源短缺的农村,政府应该有所倾斜,才能保障城乡人民群众享受均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针对全国有的县没有律师的状况,近几年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在这些县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选派律师志愿者到这些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同时,应整合服务资源。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很不方便的现状,可建立县、乡、村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依托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让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从“分散”到“集中”,从“无序”到“有序”,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将公共法律服务触角更多地向乡村延伸、向基层拓展,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让最需要法律阳光的人享受到同等关爱,这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更是责任政府的担当。